蘭政規〔2025〕2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蘭考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3月7日
蘭考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住建部、國家發改委、人社部聯合印發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開封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汴政〔2018〕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結算及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購買或自建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是指交易當事人通過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簽訂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記編號和生成電子合同的存量房交易網上簽約行為。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是指為保證交易資金安全,存量房交易當事人與交易資金監管實施機構簽訂監管協議,由實施機構按照約定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縣住建局委托實施全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承辦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業務。
第五條 實施機構提供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服務,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證書》,并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經認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辦理用戶信息變更。
第七條 存量房交易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轉讓合同網簽程序為:
(一)買賣雙方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辦理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
(二)房源核驗與購房資格審核;
(三)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
(四)完成合同網簽,生成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信息表;
(五)將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相關信息記載至樓盤表中。
第八條 存量房交易自行成交的,交易當事人可通過“蘭易登”小程序直接辦理存量房交易。在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不動產登記系統將交易信息自動生成存量房電子轉讓合同,網簽相關信息記載至樓盤表中。
第九條 存量房交易申請產權轉移登記前,交易信息發生變化或解除合同的,交易當事人應當到實施機構辦理交易信息變更或撤銷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交易當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服務時,應當遵守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實施機構應當委托縣國有平臺公司建立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賬戶名稱為機構名稱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專用賬戶應向社會予以公布。
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開封市分行蘭考營業管理部進行賬戶核準并備案。
第十二條 縣住建局委托實施機構建設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網上操作系統。
第十三條 交易當事人應當通過實施機構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并與實施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交易資金監管僅限于購房款,不包含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等涉及的各項稅費。
第十四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應當通過實施機構設立的交易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監管和劃轉。申請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當事人可通過“蘭易登”小程序或直接到縣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大廳簽訂監管協議;
(二)交易當事人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將購房款存入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子賬戶;交易當事人通過“蘭易登”小程序在網上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三)不動產轉移登記登簿后,不動產登記管理平臺自動將登簿信息推送至開戶銀行,由開戶銀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
(四)交易當事人需要申請按揭貸款的,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劃入交易當事人個人賬戶。貸款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發生變化時,交易當事人應注銷原買賣合同網上備案信息及監管協議,重新辦理網簽及監管手續;
(五)交易當事人終止交易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當事人、實施機構可以根據監管協議的約定解除監管協議。實施機構依據監管協議將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給交易當事人。
第十五條 交易當事人劃轉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賬戶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實施機構申請賬戶變更。
第十六條 交易結算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獨立于實施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也不屬于實施機構的負債。
第十七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第十九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與實施機構的約定,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縣住建局負責對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采集、匯總和統計等基礎性工作,并定期向縣住建局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蘭政規〔2025〕2號 關于印發《蘭考縣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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