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文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發文依據。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場所人員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辦〔2023〕1號)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
三、發文內容。
第一條:嚴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制度。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銷展覽、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單場次組織、協調、保障、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員數量與預計發售門票或組織觀眾、吸引觀眾數量之和。根據《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未經安全許可,不得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動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由縣級公安機關受理審批;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報市級公安機關受理審批。根據《條例》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他政府部門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群眾自發性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場所人員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辦〔2023〕1號)執行。
第二條:壓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主體責任。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要嚴格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全面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場所管理者對場所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申報前,承辦者應按照國家標準《大型活動安全要求》(GB/T 33170-2016)要求,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網絡輿情安全隱患等方面進行先期作出評估,并出具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時整改風險隱患并采取防控措施,制定、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舉辦。
第三條: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責任。按照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公安機關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工作方案,組織落實安保工作,監督承辦者落實主體責任;宣傳部、網信、應急、消防救援機構、衛健、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管、氣象等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部門職責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共同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供電、供水、通信等單位負責供電、供水、通信的保障工作,加強活動現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范圍內有關線路、管道設施特別是臨時性設置的線纜、管道、設備等安全檢查和保障。各部門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預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會議、通知、公函、批示等形式代替安全許可,不得要求公安機關履行應當由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履行的職責,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擔應由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員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保障措施。縣政府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面向社會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基本安全常識,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要加強大型群體性活動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及時研判預警,對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整改,確保活動正常舉辦。各部門、場所管理者要進一步完善場館硬件設施及功能設計,定期檢查、維護、更新消防設施,保障活動場所及其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公安機關要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工作者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保安公司、重點場所管理者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及執行能力。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一旦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盡量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時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未按相關要求申報和落實的,嚴格按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相關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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