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方案》出臺背景
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 號),2021年10月25日開封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開封市貫徹〈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方案〉(汴政〔2021〕40號)》,要求縣級層面認真貫徹執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10月29日我縣出臺的《蘭考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民自建房管理暫行辦法》(蘭政辦[2020]48號)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內容不完全一致,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推進鄉村建設行動深入開展,必須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總體要求
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促進集約節約用地、提高村民建房質量、保障村民居住權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嚴格落實《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細化工作職責、明確具體任務、嚴格審批程序、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奠定良好基礎。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1.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照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整治改善類、拆遷撤并類等類型,逐村明確村莊類型,做好村莊規劃分類工作。各鄉鎮(街道)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加快村莊規劃編制。2023年底前,在過去已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完成65個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已編制村莊規劃,村民在村莊建設控制線內建設住宅的,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暫時沒有條件編制村莊規劃的,應在鄉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作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須注明建設管控具體要求。堅持用地原則。宅基地選址必須要符合規劃,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 ”要求,優先利用 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2.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各鄉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為村民住宅建設預留用地空間。集約節約使用建設用地。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村集體要充分挖掘村內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資源,依法依規收回集中供養五保戶閑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規范使用。各鄉鎮(街道)要積極探索村集體內部轉讓規則,確保村內閑置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林業、電力等用地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3.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宅基地審批管理機構。各鄉鎮(街道)要組建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鄉鎮(街道)長(主任)為主要負責人,分管副鄉鎮(街道)長(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村規劃建設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承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組織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規劃師、鄉賢、村兩委干部、群眾代表等,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實際的規劃建設等工作運行管理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統一管理村莊規劃編制與實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房、風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規范村莊規劃建設行為等。涉及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審批事項,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建立一個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各鄉鎮(街道)要保障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人員專職專用,人員不足的,要及時選聘人員予以補充,以確保審批工作正常開展。
4.做好風貌管控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加強對農村建筑風貌管控的業務指導,各鄉鎮(街道)要結合當地風俗民情、文化傳承、居住習慣,編制農村住房設計圖冊12套以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對村民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或注冊設計人員設計的圖紙,鄉鎮(街道)政府(辦))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核把關,重點審核建設質量和建筑風貌。嚴格控制房屋層高。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后,納入村莊規劃。鄉鎮(街道)政府(辦)要明確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行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外聘專業人等形式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或人員實施監管。要加強日常巡查,對沒有按圖紙建設或沒有按合同施工的行為,及時糾正。縣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建筑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常態化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5.完善鄉村規劃建設執法工作機制。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規違法行為。鄉鎮(街道)政府(辦)要根據鄉村規劃建設執法工作需要,按規定為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配備執法設備和執法車輛,并保障工作經費。各鄉鎮(街道)要建立聯合執法管理機制,加大對鄉鎮(街道)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對需要聯合執法的事項,可以實行縣鄉聯動。要充分發揮村級組織的作用,建立協管員制度,明確協管人員及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三、《實施方案》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蘭考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進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與改革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鄉鎮(街道)要強化組織領導,保障人員力量,理清工作職責,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完善方案,穩步推進。各鄉鎮(街道)要圍繞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
3.落實經費,強化保障。各鄉鎮(街道)要將管理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及時撥付,保障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順利開展。
4.廣泛宣傳,搞好培訓。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和途徑,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取得廣大群眾的認同和支持。分級分批對規劃、管理、建設隊伍和鄉村一線工作人員開展培訓,使其全面正確理解法規政策,并嚴格執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鄉鎮(街道)政府(辦)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引導村民自建住房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5.嚴肅紀律,規范管理。各級有關部門和管理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對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6.建立機制,強化督導。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督導考評機制,對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損害農民利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處置不力的鄉鎮(街道)進行通報批評、掛牌督辦,對工作進度滯后的進行約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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