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政〔2020〕1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蘭考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4月1日
蘭考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及時解決群眾遇到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助力我縣穩定脫貧全面小康目標的實現。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扶貧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2019〕194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做好貧困邊緣人口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確保求助有門,使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都能得到相應的救助。
(二)救助及時,堅持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發揮救急難作用,及時幫助困難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擺脫臨時困難。
(三)水平適度,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實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保障困難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基本生活。
(四)公開公正,確保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我縣的臨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具體管理和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章 對象范圍和類別
第六條 臨時救助適用于本地戶籍的家庭和個人,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困難發生在本地人戶分離的家庭和個人。救助家庭的人口參考救助申請人戶籍狀況以及其他成員是否共同生活予以確認。
存在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個人對象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2.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家庭或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1.因客觀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暫時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在解決住房問題過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3.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低收入家庭。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對象。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八條 申請受理及審批
(一)急難型審核審批程序
1.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序。困難發生在當地的流動人口,可以在困難發生地申請臨時救助。事發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議、“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時效性。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準度。急難情況緩解后,救助對象要配合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按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如因當事人死亡或失聯等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有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
2.對提交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并且已通過審核,因辦理時限暫未獲審批發放救助金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困難群眾,可以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而后再按照臨時救助程序審核審批。
(二)支出型審核審批程序
1.依申請受理。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符合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困難發生在當地的流動人口,可以在困難發生地申請臨時救助。
要依托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將臨時助業務納入“一門受理”窗口辦理范圍,讓申請人“少跑路”。
2.主動發現。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九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
(二)低保證、特困證、殘疾證、貧困戶證明等有關證件原件;
(三)臨時救助申請書;
(四)公安、消防、法院、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出具的遭遇困難證明材料或意外事故現場照片;
(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材料不齊備的,經辦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并提出審核意見,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手續,并發放臨時救助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臨時救助結果。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的家庭或個人,要及時轉介。
第十三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者個人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
1.對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一般對象給予每人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以內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對在脫貧攻堅期間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貧困邊緣人口,給予2人以上家庭每戶不低于當年城市月低保標準8倍的臨時救助金額。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1.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據其家庭實際自付費用給予救助,可按照實際自付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給予每人不超過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對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每人不超過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對在解決住房問題過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給予每人不超過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低收入對象
可采取發放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相結合的方式,旨在保證其基本生活,給予每人相當于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四條 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全年享受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如家庭或個人需救助的時間較長,則應按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范圍。
第十五條 救助總金額在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救助項目,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代為發放,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備案;救助金額大于3倍小于等于6倍或戶救助總金額8倍于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項目,須有縣民政局審批;特殊情況,須提交縣級困難群眾生活救助聯席會議審議。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縣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縣財政部門需向民政部門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緊急情況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縣民政部門可根據鄉鎮(街道)民政組織建設情況,逐步將臨時救助備用金的管理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禁止擠占挪用。
第六章社會參與
第十九條 縣民政部門要制定、完善和落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慈善機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和專項基金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及時給予救助。
第二十條 縣民政部門要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著力培養一批愿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擁有一定的專項技能的社會組織。通過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確定參與內容,規范參與行為,提升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服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民政部門要牽頭搭建政府部門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和個人救助款項、物品與急難對象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平臺。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設立針對急難群眾的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規范、完善工作流程,實現一個窗口服務群眾。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完善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二十三條 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
第二十四條 對威脅、侮辱、打罵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擾亂臨時救助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蘭考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蘭考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蘭政〔2015〕2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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